为了加强学生组织纪律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》,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请假制度
(1)学生请假一律通过家长向班主任请假。否则一律无效。
(2)学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,必须提前一天到班主任处填写请假报告单,不允许其他学生代为请假。
(3)因病发突然,来不及提前请假的,也必须通过电话或口头向班主任请假,之后,到班主任处补填假条。
(4)因病请假的,必须拥有医院开据的病休(住院)证明,无病休(住院)证明的,一律视为旷课。
(5)学生请假2日以内,由班主任批准;3至10日,由学生工作主管批准;10日以上,由项目主管批准。
(6)假条分为正本和副本两部分。学生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公寓时,正本由班主任保管,副本交宿舍主管老师保管。
(7)学生请假期间,一切责任自负,并要接受学院有关规定的处罚。
(8)请假学生必须在假期期满后,及时当面向班主任销假。逾期不销假的,视为无故旷课。
(9)需要续假的,按请假程序办理。
二、迟到处理
学生在规定的上课5分钟以内,未按时到教室者,视为迟到。学生迟到累计二次者,给予警告和批评;迟到次数超过六次者,通知其家长。
三、旷课处理
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,擅自缺勤,视为旷课。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次数超过10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累计旷课超50学时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